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03财保33号

孙前进与刘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孙前进,刘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财保33号

申请人:孙前进,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代理人:乔烈武,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玉红,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刘悦,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申请人孙前进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刘悦名下的价值45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魏红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国强路小区房屋(权证字号:蚌私字第××号)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刘悦名下的价值45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周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