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辽10刑申6号李双喜:因你提起的被告人韩春艳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自诉一案,对本院于2015年7月25日作出(2015)辽阳立一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一审法院称其提不出确凿证据的行为违法,辽阳法院没有立案审查,不作为的行为违法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查明,关于申诉人李双喜所提的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自诉人李双喜没有提供任何确凿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诉人韩春艳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综上,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以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