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3166号
原告: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腾达路半岛花园1幢1117室。
法定代表人:吴菜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建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杨清。
原告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周杨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台州市嘉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亚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王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