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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106号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文波、周述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1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文波,周述标,张洪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路69号。被执行人王文波。被执行人周述标。被执行人张洪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王文波、周述标、张洪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成商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火文胜

审判员  许卫民

审判员  王军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卞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