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4061号
原告:何某某,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代理人:郭立,女,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临河路40号,系沈阳市大东区爱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某,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判员 栾 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美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