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81民初930号原告张某,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李某,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易 凯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巫小方 微信公众号“”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81民初930号原告张某,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李某,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易 凯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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