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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4行初23号

道真自治县永畅汽车维修美容有限公司诉道真县住建局其他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真自治县永畅汽车维修美容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324行初23号原告道真自治县永畅汽车维修美容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705520-5。住址: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桑木坝村厅房组。

法定代表人:邹小芬,系该公司法人。委托代理人孟光发,系贵州名城(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机构代码:55191931-2。住址:道真自治县玉溪镇老法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建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剑,系住建局工作员。委托代理人朱平,系贵州红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道真自治县永畅汽车维修美容有限公司诉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道真自治县永畅汽车维修美容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道真自治县永畅汽车维修美容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真自治县永畅汽车维修美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道真自治县永畅汽车维修美容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袁定刚

审 判 员  陈华川

人民陪审员  马学伦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彭春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