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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517号

耿延军与王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延军,王桂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517号申请执行人耿延军。被执行人王桂荣。耿延军申请执行王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498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桂荣所有的位于红山区站前办事处迎宾路居委会房屋二处予以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春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