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行终17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董运超等65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董运超,男,汉族,农民,1962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诉讼代表人董井辉,男,汉族,农民,1937年3月11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诉讼代表人董红军,男,汉族,农民,1941年12月8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贾树海,北京永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子祥,北京永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宿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史翔,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曹西平,该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雪玲,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运超等65人因诉宿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不服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行初字第000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运超等65人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05年3月12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宿州市人民政府拟开发属于原告的土地,2006年开始征收原告的土地,因对该土地权属有争议,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于2008年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现原告认为宿州市人民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依法发布征地公告、补偿方案公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宿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行为违法,并支付征地补偿金。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2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06)1号文件批准征收宿州市埇桥区牛口村等村土地140.003公顷。当时牛口村辖六个村民小组,其中第五、第六村民组对部分征收土地的权属问题与牛口村发生争议,经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处理,作出埇政行(2007)05号处理决定,将争议土地确权属牛口村集体所有。第五、第六村民组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2007)宿中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第五、第六村民组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8)皖行终字第0015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查明该争议地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2008年2月2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第五、第六村民组送达了(2008)皖行终字第0015号行政判决,第五、第六村民组的诉讼代表人董井辉、董运超、董红军、董红民收到了该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董井辉、董运超、董红军从2008年2月收到(2008)皖行终字第0015号行政判决书,已知道该集体土地征收行为,其于2015年5月5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宿州市人民政府的征地行为违法,已超过2年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董运超等65人的起诉。董运超等65人上诉称,1、(2008)皖行终字第0015号行政判决涉及的争议土地是林地,上诉人即便知道该征地事实,也不能证明知道本案所涉的土地被征收。2、本案争议土地属于不动产,应适用20年起诉期限。3、征地补偿费发放给村委会,违反法律及相关协议规定。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确认宿州市人民政府的征地行为违法;按照宿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安徽华电宿州发电有限公司签认的总包协议约定的土地补偿价格予以征地补偿。宿州市人民政府答辩称,1、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征地行为,取得了相关批准文件,实施程序符合法律规定。2、上诉人要求按照宿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安徽华电宿州发电有限公司签认的总包协议约定的土地补偿价格予以补偿没有法律依据。3、上诉人的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董运超等65人对宿州市人民政府的实施征地行为不服起诉,其在诉状中称宿州市人民政府开始实施征地的时间为2006年,本院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的(2008)皖行终字第0015号行政判决书虽未对征地实施的时间予以确认,但认为在2008年即该案诉讼时宿州市人民政府已经实施了征地行为,根据上诉人自认的事实及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可以确认董运超等65人最迟于2008年应当知道宿州市人民政府的征地行为,董运超等65人对该行为不服,应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董运超等65人于2015年提起行政诉讼显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人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新林
代理
审判员 宋 鑫
代理
审判员 张高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琳附件一:上诉人名单上诉人(一审原告)董运超,男,汉族,农民,1962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井辉,男,汉族,农民,1937年3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红军,男,汉族,农民,1941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娟,女,汉族,农民,1965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欧丁氏,女,汉族,农民,1920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昌义,男,汉族,农民,1937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宏桥,男,汉族,农民,1974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淑兰,女,汉族,农民,1954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宋井贤,男,汉族,农民,1925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坤,男,汉族,农民,1984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宋良华,男,汉族,农民,1961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峰,男,汉族,农民,1974年3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昌龙,男,汉族,农民,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昌乾,男,汉族,农民,1976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胜英,女,汉族,农民,1938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昌奎,男,汉族,农民,1965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昌祥,男,汉族,农民,1962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大奎,男,汉族,农民,1984年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彭成荣,女,汉族,农民,1949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士忠,男,汉族,农民,1954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红刚,男,汉族,农民,1967年5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周玉英,女,汉族,农民,1955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士清,男,汉族,农民,1955年10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小红,女,汉族,农民,1974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苗秀莲,女,汉族,农民,1953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永元,男,汉族,农民,1946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欧士清,男,汉族,农民,1954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彭成伦,男,汉族,农民,1948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二奎,男,汉族,农民,1984年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运武,男,汉族,农民,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彭成保,男,汉族,农民,1957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运广,男,汉族,农民,1938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昌良,男,汉族,农民,1973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健,男,汉族,农民,1978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玉侠,女,汉族,农民,1941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红勋,男,汉族,农民,1954年7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立峰,男,汉族,农民,1978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欧艳丽,女,汉族,农民,1980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运利,男,汉族,农民,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欧XX,男,汉族,农民,1948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彭健,男,汉族,农民,1977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红乾,男,汉族,农民,1963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欧双健,男,汉族,农民,1974年8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井相,男,汉族,农民,1929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运锋,男,汉族,农民,1970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欧任军,男,汉族,农民,1981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红礼,男,汉族,农民,1940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军,男,汉族,农民,1968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运田,男,汉族,农民,1931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昌启,男,汉族,农民,1934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红书,男,汉族,农民,1967年4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红本,男,汉族,农民,1932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红安,男,汉族,农民,1940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昌信,男,汉族,农民,1953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昌保,男,汉族,农民,1971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运双,男,汉族,农民,1974年5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洪山,男,汉族,农民,1960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梁雪云,女,汉族,农民,1953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小虎,男,汉族,农民,1989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运文,男,汉族,农民,1967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洪卷,男,汉族,农民,1970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彭成立,男,汉族,农民,1955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彭飞,男,汉族,农民,1986年4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彭燕,女,汉族,农民,1979年1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董运健,男,汉族,农民,1977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附件二:本案适用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