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财保31-2号申请人吴大艳,女,汉族.被申请人张海,男,汉族,陕GCJ5**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4日对张海驾驶的陕GCJ5**号小型普通客车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被申请人张海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反担保申请,请求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并提供存单1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海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理由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张海驾驶的陕GCJ5**号小型普通客车解除扣押。
审判长 唐志刚
审判员 杨建军
审判员 高泽留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马文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