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鲁06刑监15号蔡瀚锋:你因抢劫罪一案,对本院(2015)烟刑二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不构成抢劫罪、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1、撤销本院(2015)烟刑二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2、再审本案并按照非法拘禁罪对你定罪量刑。本院经复查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你与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你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关于你申诉称你不构成抢劫罪,应以非法拘禁罪对你定罪量刑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和姜志伟、赵越三人虽出于教训受害人的目的将受害人带往于成龙家中,但在姜志伟、于成龙提出向受害人索款时,你与赵越积极配合并共同完成犯罪行为,故你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另外,本案你与同案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到劫取财物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而非你所说的分两个阶段。你虽未参与取款过程,但由于你主观上明知同案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仍积极参与殴打、威胁被害人、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你虽有阻止行为但未阻止同案人取得财物的后果发生,且你事后参与分赃。故原审判决认定你的行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应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共同承担后果,并无不当。综上,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