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11民初1077号原告朱明梅,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茹,女,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红,女,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新乡市。
原告朱明梅诉被告王茹、杨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朱明梅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朱明梅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梅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明梅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强
人民陪审员 :张建芳
人民陪审员 :薛占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 韩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