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02331号
原告:嘉善金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七星港路**号。
法定代表人:鲁康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寅良,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南溪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益忠。本院在受理原告嘉善金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金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6元减半收取3378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合计58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国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罗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