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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1020号

沈建凤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103执1020号沈建凤、合肥德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沈利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9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沈建凤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75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4年12月27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合肥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对沈建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165元、执行费4075元。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