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中行初字第00198号
原告:单树杰,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萧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法定代表人:武戈,县长。
委托代理人:傅海泳,萧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琼,萧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第三人:吴限,女,汉族,1969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树杰不服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单树杰以本案涉及纠纷已经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单树杰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单树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庆飞
代理
审判员 庄明义
人民陪审员 刘光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枚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