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1372号原告侯凤林,男,1947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区。被告侯凤学,男,62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凤林与被告侯凤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凤林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凤林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 威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