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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1372号

侯凤林与侯凤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凤林,侯凤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1372号原告侯凤林,男,1947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区。被告侯凤学,男,62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凤林与被告侯凤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凤林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凤林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 威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