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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执字第1027号

张学柱与窦金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学柱,窦金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1027号

申请执行人:张学柱。

被执行人:窦金峰。申请执行人张学柱与被执行人窦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博商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学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郭树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