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077号原告xxx,女,汉族,农民。被告xxx,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含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忠奇 来自:
原告肖淑霞诉被告徐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077号原告xxx,女,汉族,农民。被告xxx,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含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忠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