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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1077号

原告肖淑霞诉被告徐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077号原告xxx,女,汉族,农民。被告xxx,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含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忠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