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高。被执行人黄勇康,曾用名黄好。申请执行人苏高与被执行人黄勇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6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苏高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苏高车牌号为桂L×××××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因车牌号为桂L×××××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涉及其他案件,我院于2016年2月14日扣押该车辆,于2016年5月9日退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一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罗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