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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3798号

温州中亚饲料发展公司与吕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州中亚饲料发展公司,吕连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3798号

原告:温州中亚饲料发展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沪山塘下村。

法定代表人:林孝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光涨,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华,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吕连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中亚饲料发展公司诉被告吕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中亚饲料发展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中亚饲料发展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温州中亚饲料发展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温州中亚饲料发展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全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晓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