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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1751号

李永彬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4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永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751号原告李永彬,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新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彬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李永彬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黄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