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设,男,户籍地阜阳市颍上县。
被执行人:阜阳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恒,该公司董事长。张建设与阜阳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阜仲字第29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阜阳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建设2958元,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8日作出的(2015)阜仲字第29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戴云秋
审 判 员 张 松
代理
审判员 冯小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法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