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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执168号

张建设与阜阳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设,男,户籍地阜阳市颍上县。

被执行人:阜阳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恒,该公司董事长。张建设与阜阳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阜仲字第29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阜阳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建设2958元,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8日作出的(2015)阜仲字第29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戴云秋

审 判 员  张 松

代理

审判员  冯小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法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