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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刑初205号

被告人姚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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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刑初205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因无证驾驶于2016年2月2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行政拘留10日,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2016年3月18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6)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唐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

书记员朱亚南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姚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冷水滩区珊瑚路珊瑚乡政府旁路段,将行人黄某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姚某将黄某某送至医院抢救,黄某某经医院抢���无效死亡。经永州市湘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因交通事故致极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凰园大队认定,姚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负次要责任。同年3月17日,姚某赔偿黄某某家属20.5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6年2月22日,公安民警在医院将被告人姚某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该院以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

被告人姚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姚某无证驾驶湘MXX**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冷水滩区珊瑚路往二中方向行驶,当车途经冷水滩区珊瑚路乡政府旁前路段时将行人黄某某撞倒。事故��生后,姚某将黄某某送至永州市三医院抢救,后黄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17时许死亡。经永州市湘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因交通事故致极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凰园大队认定,该事故由姚某负主要责任,黄某某负次要责任。同年3月17日,姚某家属与受害人黄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黄某某家属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54万元,黄某某家属对姚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姚某即和120救护车上的医护人员将黄某某送至永州市三医院救治,尔后在医院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证人吴某某、罗某某的证词,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调解书,安葬协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刑事谅解协议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被告人姚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案发后和120救护车上的医护人员将黄某某送至永州市三医院救治,尔后在医院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自首的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家属在案发后赔偿了黄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黄某某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姚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唐 花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朱亚南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