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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2653号

彭朋强迫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2653号罪犯彭朋,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朋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全部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6年4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彭朋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彭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彭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彭朋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一    鸣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薛晴

二O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周         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