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民终1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卫民,农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盛红,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悦平,海阳市留格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卫民因与被上诉人盛红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3日下午18时30分左右,原、被告均到留格庄镇塔儿庄村销售液化气。原告主张当时被告声称该区域为其地盘,阻止其销售液化气,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用秤砣击打原告头部并致出血,原告并未还手。被告主张是原告声称该区域为其地盘,并阻止他销售液化气,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先用拳击打被告面部并蒙住被告头掐其颈部,被告抓起石头击打原告头部。发生纠纷后,原告于2013年4月3日至2013年4月8日在海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经诊断,原告为头皮裂伤、脑震荡、软组织挫伤。证人盛某在公安调查笔录中证实:2013年4月3日下午18时30分许,我父亲盛红打电话说被打了,我至现场见他头上有血,他说是因为卖液化气和王卫民起争执,王卫民用秤砣将他打伤,我向王卫民头部打了一拳并向腿部踹了一脚。证人鞠某在公安调查笔录中证实:2013年4月3日下午18时40分左右,我出门看见盛红抓着我小舅子王卫民的衣服在争吵。后盛红儿子来了,向王卫民头部打了两拳并向腿部踹了一脚。盛红与王卫民是因为销售液化气发生争执,期间王卫民并未还手,盛红头部破裂流血。原告盛红主张的损失为:医药费207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主张误工费3500元(按照事发前三个月原告月平均工资)。主张护理费163元(按照农村居民收入标准每日32.5元,计算5日)。主张交通费100元。主张损失总额为5989.2元。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均有异议,主张不予赔偿,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另查,2014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882元。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销售液化气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搡,被告将原告打伤的事实原被告均予认可,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原、被告均主张是对方指责自己侵占对方的销售地盘,但均无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因原告对于损害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故本案原告应承担自己30%的损失,被告承担原告70%的损失。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医药费207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误工费3500元(依据原告提交的工资证明)、护理费163元、交通费100元,共计5989.2元,经庭审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的证据予以否认,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主张不赔偿原告损失,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承担原告70%的损失,即419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判决:被告王卫民赔偿原告盛红各项损失4192.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15元,由被告承担35元。宣判后,上诉人王卫民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存在重大过错,因为被上诉人将其摁在地上并用衣服蒙着上诉人的头掐着其脖子,其在看不见的情况下才随便摸了东西打了被上诉人的头,被上诉人提交的医疗费单据存在虚假,被上诉人根本没有住院治疗,其行为是一种敲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盛红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的伤是由其造成的,但是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医院诊疗记录和医疗费单据不认可,认为其根本没有入院治疗,其提交的诊疗单据均系虚假的,但是对此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不让上诉人自由经营液化气灌气的业务而对其强行阻挠,对此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上诉人该上诉主张,依法不予采信。故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人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卫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栾建伟
审 判 员 张燕华
代理
审判员 王莉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斐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