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298号原告武记成,农民。被告李贵荣,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保廷,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计成诉被告李贵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记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记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记成撤回起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武记成承担。
审判长 孟常亮
审判员 王俊亮
审判员 李晓旭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江泽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