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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1298号

武记成与李贵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武记成,李贵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298号原告武记成,农民。被告李贵荣,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保廷,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计成诉被告李贵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记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记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记成撤回起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武记成承担。

审判长  孟常亮

审判员  王俊亮

审判员  李晓旭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江泽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