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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284号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284号

原告:张某。

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魏 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