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284号
原告:张某。
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魏 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