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2011号原告胡长彬。委托代理人蒋雪锋,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建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邸一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芳,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长彬诉被告上海建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彬撤回对被告上海建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长彬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夏建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袁亚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