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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3688号

赵金莲与王宝玉、孙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金莲,王宝玉,孙晶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3688号原告赵金莲。被告王宝玉。被告孙晶晶。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莲与被告王宝玉、孙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莲撤回对被告王宝玉、孙晶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江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于骏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