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3688号原告赵金莲。被告王宝玉。被告孙晶晶。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莲与被告王宝玉、孙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莲撤回对被告王宝玉、孙晶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江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于骏华 更多数据:
赵金莲与王宝玉、孙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3688号原告赵金莲。被告王宝玉。被告孙晶晶。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莲与被告王宝玉、孙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莲撤回对被告王宝玉、孙晶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江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于骏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