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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执100号

孙彪与吕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彪,吕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孙彪,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吕芳,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彪与被执行人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四民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崔世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