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464-1号原告崔东方,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2XXX,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代理人罗沛燕,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斗门区朝晖五金制品厂,住所珠海市斗门区。投资人李小平。被告李小平,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523XXXX,住广西全州县。被告王文娟,女,侗族,公民身份号码5226XXXX,住贵州省锦屏县。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粤0403民初46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崔东方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珠海市斗门区朝晖五金制品厂的银行账号XXXX,限额为199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原告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粤X**小型汽车(所有人为罗沛燕)的查封。
代理
审判员 马雁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艳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