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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民初464-1号

崔东方与珠海市斗门区朝晖五金制品厂、李小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东方,珠海市斗门区朝晖五金制品厂,李小平,王文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464-1号原告崔东方,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2XXX,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代理人罗沛燕,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斗门区朝晖五金制品厂,住所珠海市斗门区。投资人李小平。被告李小平,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523XXXX,住广西全州县。被告王文娟,女,侗族,公民身份号码5226XXXX,住贵州省锦屏县。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粤0403民初46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崔东方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珠海市斗门区朝晖五金制品厂的银行账号XXXX,限额为199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原告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粤X**小型汽车(所有人为罗沛燕)的查封。

代理

审判员  马雁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艳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