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5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方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衢龙检公诉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方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以来,被告人毛某、方某先后多次召集他人至龙游县御锦大酒店8339房间,以十三道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截止同月25日,抽头获利3000元。同月26日,龙游县公安局依法对上述赌博地点进行检查,当场查获被告人毛某、方某及其他参赌人员4人,赌资132600元。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方某分别退出赃款1500元。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毛某、方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同时认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毛某、方某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方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胡某、张某、蒋某、徐某、傅某等人的证言,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扣押决定书、清单,扑克牌,宾客入住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毛某、方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方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毛某、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方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三、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扑克牌七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许淑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袁肖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