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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执166号

文业付与张德生、杨成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绥化市北林区西长发镇东北一村民委员会,张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西长发镇东北一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文业付,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张某某,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西长发镇。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西长发镇东北一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2015)绥北农裁裁字第9、1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徐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