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00593-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湘,男,蒙古族,71岁,现住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被执行人鲁世泉,男,汉族,52岁,现住集宁区。王国湘与鲁世泉民间借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鲁世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国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共计144968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鲁世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银行、房产局、车管所、社区查证后,已查封被执行人鲁世泉全部财产即集宁区佳欣小区在建未出售住宅楼6套,待房屋建成评估、拍卖后支付申请人案款。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鲁世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国湘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鲁世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国湘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沈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