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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02民初980号

胥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胥某某,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02民初980号原告胥某某,男,汉族,1989年2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邵士磊,系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某,女,汉族,1991年4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周卫华,系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胥某某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想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胥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闫 海

审 判 员  马慧慧

人民陪审员  苑安正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毛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