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02民初980号原告胥某某,男,汉族,1989年2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邵士磊,系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某,女,汉族,1991年4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周卫华,系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胥某某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想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胥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闫 海
审 判 员 马慧慧
人民陪审员 苑安正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毛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