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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民初1028号

董龙伟与洛阳市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龙伟,洛阳市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1028号原告董龙伟,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静慧,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华祥。被告洛阳市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魏龙江,该公司经理。

原告董龙伟诉被告洛阳市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行和解。现原告董龙伟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龙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龙伟承担。

审判员  张爱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平国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