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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254-3号

南陵县兴友们窗有限公司与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陵县兴友门窗有限公司,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254-3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兴友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创业园。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大浦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2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陵县支行存款30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 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