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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2130号

丁伟强犯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2130号罪犯丁伟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台玉刑初字第7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伟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又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丁伟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伟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年度表扬。罪犯丁伟强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丁伟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丁伟强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1日至2016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益平

审 判 员 赵绍庆

审 判 员 方 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张梦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