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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执267号

冯玉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玉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267号被执行人冯玉芹。被执行人冯玉芹开设赌场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枝江刑初字第0020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10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熊春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