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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民初570号

阿木都·黑力与苏展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阿木都·黑力,苏展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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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570号

原告:阿木都·黑力,男,维吾尔族,1981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苏展会,男,回族,1963年7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木都·黑力与被告苏展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展会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阿木都·黑力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热孜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苏迪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