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570号
原告:阿木都·黑力,男,维吾尔族,1981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苏展会,男,回族,1963年7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木都·黑力与被告苏展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展会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阿木都·黑力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热孜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苏迪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