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182号原告丁小各,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盛淑敏,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昆伦,男,约2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小各诉被告张昆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小各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昆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小各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小各撤回对被告张昆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小各负担。
审判员 刘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邸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