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531号原告邱某,****年**月**日出生。被告徐某,****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某负担。
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