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禹民初字第889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刘某甲。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辉独任审判,后向被告刘某甲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审理期间本院组织双方亲属及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双方进行了调解。2016年5月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庆、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因被告不为家庭负担自己的责任,还经常酒后打骂原告。其曾于2007年起诉离婚,后因被告认错态度好而撤诉。现其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婚后感情较好。其有喝酒的毛病,经过法庭的教育,现已经改了,其现在处于无业状态。希望原告给其机会。其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1993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在本市南郊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被告经常喝酒,酒后打骂原告,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07年起诉离婚,后因被告认错态度好而撤诉。2015年10月9日,因被告酒后回家又对其打骂,原告离家至今未归。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夫妻经过了二十余年的共同生活。双方生气均系由被告酒后不理智的行为引发,现被告已经表达出改正错误的决心,且被告当前正处于无业状态,原告此时有必要给予被告一定程度的谅解和关心。被告更有必要在共同生活中以冷静、理智、良好的态度和方法对待原告,夫妻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积极沟通和交流,如此,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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