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308号原告伍洋。被告朱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洋与被告朱思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洋在本院宣判前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15元,减半收取2157.5元,由原告伍洋负担。
审判员 陶 守 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谢为(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