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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民初308号

伍洋与朱思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伍洋,朱思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308号原告伍洋。被告朱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洋与被告朱思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洋在本院宣判前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15元,减半收取2157.5元,由原告伍洋负担。

审判员 陶 守 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谢为(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