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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4892号

林×1与林×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林×1,林×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892号原告林×1,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女,1954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林×2,男,2009年3月1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1诉被告林×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林×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1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爱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