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892号原告林×1,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女,1954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林×2,男,2009年3月1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1诉被告林×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林×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1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爱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