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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执190号

泰来县国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泰来县国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陈金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泰来县国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刚,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陈金民,住所地泰来县。泰来县国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泰来县国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金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人民币5256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金民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泰来县国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陈金民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执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泰来县国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陈金民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陈金民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泰来县国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泰来县国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海波

审判员  徐振伟

审判员  王 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陶 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