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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民初494号

温州君鑫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州君鑫贸易有限公司,李凤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494号

原告:温州君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梧田蟠凤村展凤路13号对面。

法定代表人:翁雪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凤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君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温州君鑫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 旭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刘祥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