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494号
原告:温州君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梧田蟠凤村展凤路13号对面。
法定代表人:翁雪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凤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君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温州君鑫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 旭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刘祥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