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执字第1432号申请执行人邱学华,男,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振朋,男,1981年3月11日生,汉族。邱学华与南振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滑万民初字第10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振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邱学华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南振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邱学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南振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邱学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清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