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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2587号

董海鹰与天津市河东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海鹰,天津市河东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587号原告董海鹰。被告天津市河东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万海大厦1707号。法定代表人齐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海鹰诉被告天津市河东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海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海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董海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9元,减半收取1184.5元,由原告董海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菊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