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587号原告董海鹰。被告天津市河东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万海大厦1707号。法定代表人齐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海鹰诉被告天津市河东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海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海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董海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9元,减半收取1184.5元,由原告董海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菊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