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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执恢83号

陈世明与XXX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世明,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恢83号

申请执行人:陈世明,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胜利路。

被执行人:XXX,男,汉族,新疆电力安装公司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胜利路95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天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XXX的存款、收入36314.74元(其中本金18535.40元,利息17515.95元,执行费263.3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奎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