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恢83号
申请执行人:陈世明,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胜利路。
被执行人:XXX,男,汉族,新疆电力安装公司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胜利路95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天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XXX的存款、收入36314.74元(其中本金18535.40元,利息17515.95元,执行费263.3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奎魁 关注公众号“”